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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再次征求公众意见!

为做好空港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实现“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目标,根据《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牵头制订了《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和有关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9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

电话及传真:0663-8332682

电子邮箱:syq8330686@126.com


征求意见稿

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

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图片

为加强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分类分步妥善处理在建违法建设问题,切实加大违法建设整治力度,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指导意见》(粤府函〔2019〕320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好违法建设治理攻坚仗的实施意见》(揭府函〔2019〕134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揭府规〔2020〕8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揭府规〔2021〕1号)、《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揭府规〔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具体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的总原则,根据《揭阳市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分类分批进行消化,实现“减存量”。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早办结”,第一时间快速拆除,实现“零增长”。

(二)按照“党政同责、属地管理、部门联动、分类处置、控新治旧、司法保障”的工作原则,坚持“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没收的坚决没收、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涉嫌‘小产权房’和村民公寓的‘一案一策’解决”的工作思路,在全区深入开展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行动。(“小产权房”指未经批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建设,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形式变相出售的住房;村民公寓是指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由村集体(经联社组织)建设连片、多栋的村民住房,全部用于解决本村(经联社)村民生活所需的建筑)

二、处置范围

(一)2019年普查在册的1598宗在建违法建设。

(二)历史存量违法建设参照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进行处置。

三、时间安排

2021年年底前,全区基本完成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治理目标,也就是完成1598宗,共243万平方米的治理目标。

四、职责分工

区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各镇(街道)要认真履职,按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做好相关查处和处置工作。

(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空港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镇(街道)对在建违法建设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制止、报告工作。落实普查在建建筑工程常态化和“零报告”制度;制定巡查常态化的工作机制,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交办属地,并落实交接工作;做好信息传导工作,及时向区委区管委会汇报全区控违拆违工作进度;加强对分类处置工作的督促,落实对全区各地分类处置工作进度的汇总、排名和分析。

(二)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负责加强土地管控和规划管理工作,建立“负面清单”和“整改清单”,指导对占耕违法建设进行分类处理,指导农村宅基地、农用地和拆迁易地管理有关工作。对巡查发现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要及时交办属地,并落实交接工作,按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措施进行处置,若属跨行政区域或重大的违法用地问题,由区管委会协调决定由自然资源分局或属地进行查处;指导、协调镇(街道)对违法用地的建(构)筑物依法作出处理界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是否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的影响、用地规划性质作出认定。

(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建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施工公示’制度,明确‘施工公示’的具体内容、申报手续、审核流程、悬挂要求,以及违反的处理措施。落实镇(街道)管理责任,落实镇(街道)加强限额以下小型建筑工程的管理,确保规范建设、确保质量安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引导其拒绝向违法建设工程提供建筑材料及服务;组织监督涉嫌小产权房、村民建房超27米的、村民公寓的问题楼盘等的业主单位进行建筑质量检测鉴定。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负责依法对建筑领域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及登记事项监管,依职责对登记的失信市场主体进行联合惩戒。

(五)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农村宅基地、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开展农村宅基地申报和审批管理工作,简化审批流程,对符合规划要求的申请要及时予以审批;指导并汇同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查处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指导、协调、督促各镇(街道)综合执法队伍推进河道、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危害堤防和水库安全、侵占水利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毁坏森林、侵占林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六)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负责查处违反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行为。

(七)市公安局空港分局负责查处各部门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发现和移交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查处执法部门移交的涉嫌妨碍公务和擅自撕毁封条的刑事、治安案件;受理举报的违法建设偷窃水电线索,以及依法追究违法建设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责任人责任。

(八)区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对涉及占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违法建设提出处理意见。

(九)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负责对清理整治违法建设中涉及的有关法律程序、行政复议等进行指导。

(十)区各供电供水单位负责建立用电用水的审批制度,引导其拒绝向依法认定为在建违法建设的对象提供供水、供电服务;要对居民、企业用水用电进行核查,发现在建违法建设存在没有报告私接水电的,移交公安部门追究私接者的责任;经发现对在建违法建设提供供电供水服务的,依法追究供电、供水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区纪委负责对监督检查发现或有关单位移送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建设的问题予以严肃处理;对说情、打招呼的记录在案;对充当“保护伞”或搞权钱交易、利益输送的,严肃追究纪律、法律责任;鼓励各职能部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对因处置整治违法建设而受到诬告抹黑的,及时调查、主动发声、澄清事实,并对诬告者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各镇(街道)要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和分类处置主体责任,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村(社区),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查处和处置,依法控停、拆除违法建设;及时向供电、供水、通讯、有线电视等部门提供有关在建违法建设相关资料。

(十三)其它相关部门根据本单位职责开展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相应处置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区党委、管委会相关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区管委会办公室、区纪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空港分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同志以及供电、供水、有线电视、通讯等单位的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研究确定性质复杂违法建设的分类界定工作和处置意见,协调推进各类普查在册违法建设和新增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落实到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空港分局,由区管委会办公室(督查组)、区纪委、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文化体育旅游局、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市生态环境局空港分局、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空港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空港分局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1.通知和召集领导小组会议月度会议和临时会议。

2.负责对各镇(街道)的违法建设性质界定并出具处置意见;负责指导推进各类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和日常工作。并落实信息月报制度。收集和汇总分类处置信息,每月向区管委会报告分类处置有关情况。

3.协调各部门落实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镇(街道)是落实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对违法建设落实分类处置,有关工作方案及时报领导小组。区各职能部门要按各自职责,扛起责任,主动作为,协同推动分类处置工作有条不紊开展。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空港分局要及时梳理、汇总进展情况和突出问题,定时向区委区管委会汇报。区管委会将不定期组织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进展缓慢、处置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三)加强执法查处。区、镇(街道)两级执法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协同治理的工作格局。要加强日常的巡查和监管,建立常态和超常规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新增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并责令责任单位、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予以拆除,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对应拆除的处置类型,要形成执法合力,全力支持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处置,确保拆除到位、处置到位。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单位要加大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抖音等媒介,加大对违法建设的危害性以及分类处置工作的宣传力度,让违法建设无处藏身,让分类处置深入人心,积极争取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全面营造人人参与违法建设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

1.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

实施细则

2.违法建设限期整改承诺书

3.违法建设暂缓拆除申请表

4.违法建设分类处置的审批表


附件1

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

分类处置实施细则

为做好违法建设的分类处置工作,按照“管住现在、规范未来,遏制增量、消化存量,依法办事、尊重历史”的原则,根据《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处置方式

对揭阳空港经济区辖区内已普查在册的在建违法建设,由区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调查核实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分别采取依法拆除、依法没收、限期整改等方式予以处置。

二、处置类型

(一)依法拆除。

1.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应予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

(1)非法占用耕地、自然保护区或饮用水源保护区等重点区域土地进行建设的;

(2)已列入管控单元“清、拆、围”范围的;

(3)所在地块已列入棚户区改造、三旧改造、古城(古村落)建设规划范围的;

(4)严重违反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

(5)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6)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7)在河道管理范围、公路建筑控制区和风景名胜区内,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安全、交通安全、文物景观的;

(8)在城市规划区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

(9)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改(扩)建的;

(10)涉及压覆重要矿藏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域的;

(11)村民建房超6层以上或27米以上的部分,如控停后继续加高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至6层或27米以下;

(12)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其他在建违法建设;

(13)严重影响社会治理的,包括其他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违法建设。

2.暂缓拆除。属于限期拆除,但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且符合消防、建筑安全的,可暂缓拆除,保留使用。

(1)其违法建设拆除后具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无房居住或者住房面积低于我区住房困难标准未获保障或未落实过渡措施前的;

(2)属于农村低保户、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等困难家庭的居住类违法建设,其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3)原有居住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拆除或因灾害灭失,原址或易地新建的违法建设拆除后无房居住的;

(4)实施拆除可能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

(5)因道路、市政、征地等支持政府项目建设需要,易地新建的违法建设;

(6)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作用的违法建设,按实际需求,在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的;

(7)法律、法规规定暂缓拆除的其它情形。

(二)依法没收。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控停,对地上的建(构)筑物依法予以没收,依法处置。

1.村集体组织、企业或个人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小产权房”;

2.利用农用地建设工矿仓储、商业性建筑的;

3.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尚未申请规划报建,需部分拆除但影响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需整体拆除但影响相邻建(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以及拆除将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等严重后果的。

(三)限期整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能够完善用地手续和报建手续或依法处罚改正的违法建设,责令限期落实整改。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的违法建设(包括自建房和联建房);

2.村集体建设的村民公寓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或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3.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但尚未申请规划报建,可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4.涉嫌“小产权房”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或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没有出现财产纠纷和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5.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民生工程项目涉及的违法建设。

三、处置程序

(一)列入限期拆除类型的处置程序。

对依法应拆除的违法建设,按责令自行拆除、申请帮助拆除和实施强制拆除三种方式实施。

1.责令自行拆除。违法建设所在镇(街道)作出的拆除认定文书,依法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对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

⑴违法建设所在镇(街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违法建设当事人,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限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

⑵对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的,所在镇(街道)发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对违法建设的施工工具及材料依法予以扣押、查封;

⑶《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通知书》送达后,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的,依法启动强制拆除程序。

城管执法、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支持和配合开展认定工作。

2.申请帮助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对违法建设自行拆除且愿意委托拆除的,应签署《帮助拆除违法建设委托书》,委托书签署后报请所在镇(街道)帮助违法建设当事人完成违法建设拆除工作。

3.实施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拆除违法建设的,由所在镇(街道)牵头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二)列入暂缓拆除类型的处置程序。

对符合暂缓拆除的违法建设,由违法建设当事人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所在村(社区)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所在镇(街道)审核、认定,由所在镇(街道)书面报领导小组备案。

(三)列入依法没收类型的处置程序。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构)筑物,由所在镇(街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进行没收。

1.所在镇(街道)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依法作出没收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违法建设出具没收违法建设单据,同时抄送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加强对没收资产的监督管理。

2.可以整改完善手续的违法建设,没收后由所在镇(街道)请第三方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依法按程序予以完善。

3.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交付被没收的违法建(构)筑物,逾期不交付的由作出没收决定的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列入限期整改类型的处置程序。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的在册违法建设(包括自建房和联建房)。

⑴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6层以下且高度27米以下自住房屋,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且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的,按照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进行申报建设。镇(街道)、村(社区)要积极发挥好服务作用,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户申请要及时予以审批,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准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三到场”。其中,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可以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⑵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分配的“厝地”建设6层以下且高度27米以下的自住房屋,无邻里纠纷,不符合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规定或不可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进行整改的,由本人承诺配合城乡规划的实施后,村出具证明材料,镇(街道)建立台账,按照属地规划建设要求进行完善并落实消防措施后,予以暂时保留;若政府规划建设需要,“厝地”由村集体收回。〔“厝地”是指村集体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分配给村民建房的土地。〕

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用村集体土地建设6层以上或高度27米以上的自住房屋,控停后违法建设当事人承诺配合城乡规划实施,在落实消防措施并自行委托有资质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质量合格后,维持现有层高暂时予以保留使用。对此类违法建设,如果已取得宅基地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宅基地申报条件的,依据《揭阳空港经济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由违法建设当事人依法依规逐级申报,镇(街道)审核,补办有关手续,超高部分予以保留使用但不予办理登记,且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

⑷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以上或高度在27米以上、在控停后违法建设当事人签署配合实施城市规划承诺书承诺维持现有层高或高度的,如果属村民利用村分配的“厝地”建自住房屋、无邻里纠纷且不属于限期拆除所列情形的,由村出具证明材料,所在镇(街道)建立台账、依法加强管理,暂时予以保留使用,但政府在实施城市规划需改造或拆迁时,由村集体予以收回。(“厝地”是指村集体组织将本村集体土地<宅基地除外>分配给村民建房的土地);

⑸违法建设层高在6层以上或高度在27米以上、在控停后仍继续加高建设的,坚决予以拆除至6层或27米以下,并按上述⑴至⑶项的类别分类落实整改处置。

⑹上述村民建设中属占用耕地的,要与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摸排整治工作结合起来,以揭阳市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最终确定的措施进行分类处置。

⑺上述村民建设中属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要与揭阳市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工作结合起来,以广东省水利厅制定的《河湖“四乱”问题分类清理整治指引》进行分类处置。

⑻因历史分“厝地”等遗留问题,连片建设的村民建房,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时,若不违反规划强制性要求,根据城乡发展需要,予以调整。

2.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由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连片、多栋的村民住房,80%以上用于解决本村(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生活所需的村民公寓,不存在严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可采取部分拆除或部分没收、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和消防安全影响的村民公寓和已大部分入住的村民公寓,按照以下方式分类处理:

⑴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城市、镇规划区内的需以村集体名义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庄规划区内需向属地镇(街道)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⑵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经依法处罚后,需以村集体名义按程序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本类型村民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⑶使用已批准的留用地建设村民公寓的,在通过安全鉴定且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经依法处罚后,可依法按程序规划为商业用地后进行供地。村民公寓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后应依法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本类型村民公寓为商业公寓,只能登记为村集体财产。

⑷对于一些已经出售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人员的村民公寓,出售的部分,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回购,原买受人有居住需求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出租给原买受人,租期不超过20年;也可引导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

3.对涉嫌“小产权房”要落实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建筑质量检测(鉴定)、消防安全检查、用地规划校核,形成检测检查校核合格的报告。

⑴对已入住的涉嫌“小产权房”要依法依规征收有关税费,暂时保留使用;

⑵对未入住的,可采取措施使其符合建筑质量、消防安全要求的,研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落实相应措施进行处置,符合条件整改的,按照问题楼盘处置办法处置,土地由政府统一征收,地上建筑物没收后,由第三方对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进行评估,以政府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⑶土地是国有性质改变用途的,依法可以采用协议出让的,报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让的,由第三方评估后,依法按程序缴交土地出让金;不能协议出让的,土地由政府按程序收回,经第三方评估后,由政府以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⑷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又不严重影响规划的涉嫌“小产权房”,规划能调整的由镇(街道)报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报区管委会同意,请示市政府予以调整。

⑸对无法整改但又不存在纠纷和安全隐患的“小产权房”,落实“四清两断”措施后,先予以保留现状,按“一宗一策”逐步处置。

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整改消除,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实施且无法改正等情形的违法建设,要依法坚决予以拆除。

4.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不符合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区管委会审核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协议出让的,由第三方评估后,依法按程序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协议出让,不能协议出让的,第三方评估后,由政府以招拍挂的方式予以解决。

5.属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重大民生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用地的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可由区管委会建立台账进行管理,暂时保留,不予拆除,逐步完善用地手续和规划许可手续。若政府建设需要,应由村集体负责收回、妥善解决。

(五)其它处置程序。

1.按照本细则规定,在处置违法建设工作中,需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确定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落实。

2.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阻碍执法部门和镇(街道)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4.本细则实施后没有做出具体处理规定的违法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此前我区出台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置相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四、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截止时间为2026年1月19日。

2.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揭阳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空港分局负责。


附件2:

图片


附件3:

图片  注:依据原因参照《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填写。


附件4:

图片 注: 1. 面积单位为平方米; 2. 建设类型指村民宅基地建房、村民“厝地”建房、村民公寓、涉嫌“小产权房”、其他建房; 3. 分类处置分别为:限期拆除、暂缓拆除、依法没收、限期整改; 4. 依据原因参照《揭阳空港经济区普查在册在建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实施细则》填写; 5. 本表一式五份,申请人、村(社区)、镇(街道)、相关备案部门、领导小组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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