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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1年!榕城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违建,将这么处置!

揭阳市榕城区在建具有合法用地手续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工作指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违法建设治理的决策部署,妥善解决在建违法建设问题,保障群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揭阳市榕城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宅基地审批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按照“逐步消化存量、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分批处置、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原则,以“可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的予以完善或补办相关手续”为工作思路,以具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在建违法建设作为突破,分类分期有序推进全区在建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处置范围

本指引处置适应范围为榕城区辖区内本村(社区)居民持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已上报并经省自然资源厅认定后纳入历史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数据库的)属于宅基地在建且无邻里纠纷的自住违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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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处置

对持有合法批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的在建自住违建房屋分类,予以完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经调查核实,主要存在以下二种类型:

(一)申请人与权属人一致的,批准建设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二)申请人与权属人不一致的,批准建设用途为住宅,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

上述二种类型的违法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在对违法建设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后,按本指引完善手续: 

(一)宗地申报现状位置四至或用地范围须与《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批准用地范围相符。(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

(二)现状在建自住房屋不超过6层(含6层),总建筑高度不超27米。(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

(三)符合一户一宅政策,每户用地面积不超80平方米(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核实)

(四)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并符合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其中,对于村庄规划尚未“上图入库”的,村民住宅建设同时满足以下五种情况可视作符合村庄规划:1.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2.新申请的宅基地位置与现状建设用地范围相邻成片;3.新审批的建设用地规模总量不超过建设用地现状总面积的5%;4.承诺新批准的建设用地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落实建设用地规模;5.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联合区自然资源分局审核,并出具书面证明)

(五)符合国家、省、市、区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相关规定,涉及占用耕地的,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另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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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处置流程

(一)申请人与权属人一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拟申请宗地予以测绘,出具宗地四至坐标用地范围图,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2.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3. 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涉及规划情况的,在相关规划数据库下发到街道前,由街道办事处发函征询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审核申请宗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4.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类)C102.80.1的规定,对未批先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5. 街道办事处对未批先建问题处罚后,由申请人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规定办理。

6. 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所在街道向申请人发放建房公示牌(附件1),村(社区)统一设置在建设工地显眼位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二)申请人与权属人不一致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先由申请人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2. 办理变更权属人手续后,由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拟申请宗地予以测绘,出具宗地四至坐标用地范围图,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

3. 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4. 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收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申请资料后,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办理。涉及规划情况的,在相关规划数据库下发到街道前,由街道办事处发函征询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审核申请宗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在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5. 由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城乡规划类)C102.80.1的规定,对未批先建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6. 街道办事处对未批先建问题处罚后,由申请人参照《宅基地审批细则》第十九条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款规定办理。

7. 申请人取得《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所在街道向申请人发放建房铭牌(包括建房村民信息、建房信息和建房要求等),村(社区)统一设置在建设工地显眼位置,申请人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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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施行时间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印发之日起,符合本指引处置对象及类型的新增违法建设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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